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5民初8002号 原告:***,男,1981年2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跃进村马塘38-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景天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经本院催要,***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