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38541号
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128号3幢307室。
法定代表人:THOMASKLUKAS,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联合(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安通林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瑞合东一路3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安通林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