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迈迪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57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128号3幢307室。 被执行人:***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尧溪路3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22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6,230.58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3.4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674.03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