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执57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1128号3幢307室。
被执行人:***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尧溪路30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沪0112民初22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6,230.58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43.45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新能源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674.03元和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上述前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