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与上海飞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4民初920号
原告(申请执行人):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营业场所:锦江区向荣桥街1号向荣桥市场A区22号。
经营者:郑天全,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彪,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飞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立跃路****弄**号第*幢*楼。
法定代表人:叶南雄。
被告:祝卫东,男,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上海极玖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埔区南苏州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瑛。
被告:杨海瑛,女,194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黄玮,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诉被告上海飞米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祝卫东、上海极玖餐饮有限公司、杨海瑛、黄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6.5元,由原告锦江区木兰天全豆制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朱 伟
审判员 王多军
审判员 谢 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叶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