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安执字第27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欣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程庆和,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省华海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奶贤。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793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上列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无法提供相关材料。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0793号裁定书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曦
审判员 刘瑞方
审判员 苏锦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