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欣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东欣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3执8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欣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庆和。
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杭河福。
申请人上海东欣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13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奕淳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A×××××、苏A×××××、苏A×××××、苏A×××××四辆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晓龙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