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2339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苏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筑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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