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5303号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士***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18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上海城投环城高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侃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