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7民初6531号
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圣井高科技园十号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2076811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71547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金额:550000.00元)。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PZPP19370103310000000226号保单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局产业园区(青岛)创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此案关联案件(2019)鲁1327执保1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