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3执保2893号
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被申请人:***,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
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泰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县和泰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