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91民初2849号
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山东某某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