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山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3民初1935号

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圣井高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207681145。

法定代表人:梁忠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秦月,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先农坛街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723MJF065214C。

法定代表人:吕秀忠。

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胜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申书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