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7557号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号齐鲁软件园6号楼二层A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95206277W。
法定代表人:倪进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魁武,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哲,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圣井高科技园十号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207681145。
法定代表人:梁志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晖,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丽娜
书 记 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