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794号
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经十东路圣井高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207681145。
法定代表人:梁志银,董事长。
被告:山东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66号青岛国际航运中心37楼37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68564925X。
法定代表人:詹风强。
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洋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82元,减半收取计6791元,由原告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艳红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