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

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异59号
案外人:杨宝珍,女,生于1952年8月27日,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圣井高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梁志银,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甘毛都口岸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程士平,男,汉族,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执行人:马鑫杰,男,汉族,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程士平、马鑫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将被法院扣划的异议人在中国银行阜宁支行的存款101091.39元返还二分之一即50545.69元,并对正在冻结的异议人的存款按二分之一份额为限执行。并主张如下事实与理由:章丘法院执行申请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3)章执字第2026号],未向案外人送达裁定书,以杨宝珍系被执行人程士平的配偶为由,冻结了案外人的养老金账户,共扣划101091.39元,按规定执行被执行人配偶财产应以二分之一为限,现案外人经查询才知道该款是被章丘法院扣划,提出以上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
1、2016年10月28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凌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汉马硅业有限公司、程士平、马鑫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3)章执字第2026号裁定,扣划了程士平之妻杨宝珍在中国银行阜宁金誉支行账户内存款70591.39元。同日,发出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杨宝珍在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532668944357号账户内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至2017年10月30日。
2、2017年10月28日,本院扣划了杨宝珍在中国银行阜宁新区支行532668944357号内存款30500元。
3、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由本院相关卷宗材料及案外人提交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复印件等证实。
本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系,该种共有状态体现在夫妻共同财产整体上,而非某一个或某一部分财产。本案中,案外人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其存款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本院依法执行并无不当。另,本院对案外人账户的冻结已超出冻结期限,已经解冻,案外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杨宝珍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任文明
审判员  石俊东
审判员  朱立新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