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18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与***、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