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

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85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金泽镇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林,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双盈路**。
法定代表人:李俊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养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13883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三养公司于2017年4月作出工资调整通知单,将***的工资调整为16,673.12元,调薪适用阶段为2017.4.1-2018.3.1,***也提供了银行流水证明往年发放“十三薪”的事实,故***主张2017年“十三薪”工资15,375.36元的请求是应当予以支持的。2016年12月发放***的除12月工资外还有2016年“十三薪”一同发放,2016年12月原应实发27,644.81元,现实发25,808.67元,存在差额1,836.14元。此外,***工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三养公司应承担护理费用。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三养公司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三养公司无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事实与理由:***于2016年10月11日发送的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不应被认定为工伤,故不同意支付一审判决费用,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诉讼请求:1、三养公司支付医疗费194元;2、三养公司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三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24元;4、三养公司支付2016年十三薪工资差额1,836.14元、2017年未发十三薪工资15,375.36元;5、三养公司支付护理费17,530元。
鉴于案件争议事项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事实查明及判决理由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024元;二、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0日、2019年5月8日医疗费194元;三、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11月10日至11月21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三养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同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一审法院已予照准,现其再就此提起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三养公司以***所遭受的事故伤害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然劳动行政部门已经对该事故伤害作出了工伤认定,三养公司未有相反证据推翻该结论;又因三养公司在工伤认定前与***解除了劳动关系,以致***后续无法就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一审法院判令该责任由三养公司承担,并无不当。至于2016、2017年度的十三薪,***直至2019年11月20日才就此提起劳动仲裁,显然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一审法院根据双方陈述意见及三养公司发放十三薪的实际情况,对***该请求未予支持,理由阐述充分,本院认同。至于护理费,***未提供生活不能自理的相关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三养工程塑料(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易苏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达
书 记 员 高兴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