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德州市水利局、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1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0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水利局。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城县新城振华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市水利局、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德州市水利局、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