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某、张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428民初255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山东恒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被告:武城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新城振华街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38182226E。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武城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