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民初30990号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蔡如宾,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蔚雯,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许前启。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峰。
第三人: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佳木斯路XXX号XXX室。
负责人:张圣林。
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凯仡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南通四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2.50元,由原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童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宋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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