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7民初9629号
原告:律扬(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路艳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海燕,女。
被告:***,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原告律扬(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律扬(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晁海燕,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律扬(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公司不支付被告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加班工资差额36,569.91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月1日至原告公司处从事机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被告月工资为2,420元,加班费基数按照2,420元计算,被告当时对加班费基数无异议,后原告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薪资协议书》,协议书中将被告工资分为:基本工资2,420元,岗位津贴1,000元,绩效奖金1,480元,工龄工资100元,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书面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被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原告认为,被告的绩效奖金和全勤奖都是属于浮动工资,不应该计算在加班费基数范围内,另外被告计算的加班时间也不正确,故原告公司不服该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接受仲裁裁决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原系原告公司处员工,从事机加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基本(固定)工资为2,420元。2018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薪资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月基本工资2,420元、岗位津贴1,000元、绩效奖金1,480元,工龄工资100元。其中,工龄工资每工作满1年递增100元,每月另有全勤奖150元。自2018年4月起,原告公司每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被告上个自然月工资。被告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00至16:30,做五休二,原告公司对被告实行纸卡考勤。被告最后工作至2020年1月17日,当日,被告书面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31日解除。
另查明,原告公司于2017年11月起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公司以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发放被告加班工资。
2020年5月19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公司支付被告2016年12月6日至2019年5月31日加班工资差额66,837.50元。2020年6月24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1257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一、原告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6,569.91元;二、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公司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薪资协议书》、工资明细、员工辞职申请表、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主要争议在于原告公司按照被告的月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是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来确认,故原告公司按照被告的月基本工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公司应当补足相应的加班工资差额。现原告公司提供了被告2018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考勤记录,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主张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经核算,仲裁裁决的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律扬(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年4月至2019年5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差额36,569.9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律扬(上海)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庄 倩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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