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天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某某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246号之一 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434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8号北侧商住区(5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