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12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434室。
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莱阳路8号北侧商住区(58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作出(2022)鲁0202民初12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7日,***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号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青岛中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38**60账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