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03民初108号
原告:***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哈密路1955号5F-43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342153533A。
负责人:叶玨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熹,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重庆村1号18楼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5687287743。
法定代表人:刘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欣,该公司员工。
原告***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与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捷程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熹,被告重庆捷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文倩、张辛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分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室内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室内设计项目,设计费(含增值税)总额为400000元,并约定分阶段付款(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2.1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金额80000元。2.2第二次付款:提交概念设计阶段成果,金额为40000元。2.3第三次付款:概念设计确认阶段,40000元。2.4第四次付款:深化设计阶段,60000元。2.5第五次付款:深化设计确认,60000元。2.6第六次付款:招标图设计阶段,40000元。2.7第七次付款:施工图设计确认,40000元。2.8设计尾款:40000元。另外: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甲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应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双方当事人同意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但被告未支付第二次应付款项。共计120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室内设计合同》设计费用120000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以总金额80000元为限;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重庆捷程公司辩称,根据合同9.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根据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要求、各阶段设计验收标准以及设计期间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签认的书面文件作为工作验收及支付验收费的依据。以及合同第6.3.3条约定,不管是原告所述的设计成果、发票、请款单,原告均未发送至合同中指定的邮箱,也没有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成果、发票、请款单进行签字确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费的支付依据是原被告双方授权联系人签订的书面文件,原告应当在每次付款前提交支付申请函及当期的增值税发票,否则被告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现原告既不能提交伍术兵或董振华签字确认的设计成果的书面文件,所有的发票都没有签收单,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设计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如法庭认为重庆捷程公司对***上海分公司负有到期债务,请求法庭酌情调减违约金,以应付未付款(如有)金额为基数,按LPR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2月21日,重庆捷程公司(甲方)与***上海分公司(乙方)签订了《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室内设计合同》,双方约定:第二条应甲方设计部要求,新增该项目裙楼二层局部设计区域,即为住宅塔楼T2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包括电梯轿厢2台)之室内硬装设计,总设计面积为388平方米,设计范围及面积(详附件一)。…第五条设计阶段节点及设计内容1.设计分为以下五个阶段:概念设计、深化设计、扩初招标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资质盖章及二次机电设计)和施工配合阶段。2.各阶段设计内容:2.1.概念设计:甲方向乙方进行项目设计意向交底(Workshop)后,乙方按附件一所约定的工作范围及设计进度周期,提交概念设计予甲方进行设计成果审查(此概念设计内容除达到任务书所约定之深度外,同时也需达到施工的可行性)。2.2.深化设计:甲方书面认可概念设计方案最终成果后,乙方按附件一所约定的工作范围及设计进度周期,提交深化设计予甲方进行设计成果审查(此深化设计内容除达到任务书所约定之深度外,同时也需达到施工的可行性)。2.3.扩初招标图设计:甲方书面认可深化设计最终成果后,乙方按附件所约定的工作范围及设计进度周期,提交扩初招标图设计予甲方进行设计成果审查。2.4.施工图设计:甲方书面认可扩初招标图设计之最终成果后,乙方按附件一所约定的工作范围及设计进度周期,提交施工图设计予甲方进行设计成果审查。接到甲方审查意见后,按甲乙双方同意的约定进度日期内完成修正,并提交正式的施工图纸。2.5.施工期间现场配合:甲方书面认可施工图设计最终成果之日起,至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或交楼标准硬装检视样板的施工验收完毕为止(以较早完成者为准)。第六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1.新增公区设计费(含增值税)总额为:RMB400000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包含设计费¥377358元,增值税税费¥22,652元。注:设计面积增减在百分之五或以内的设计费不作调整;增减超过百分之五,增减部分(包括百分之五及以内的部分)的设计费按比例加减调整。如最后的设计面积减少超过30%,乙方有权以最低设计费价格来计算该变更部分的设计费。2.设计费支付:设计费包含了合同有效期间不多于4次往返重庆与上海或其它城市的交通与食宿等费用。设计费用甲方依设计实际完成进度,按下述阶段支付乙方设计费:第一次付款: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分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RMB8O,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在乙方的设计工作开始后,预付款作设计费。第二次付款:当乙方首次提交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概念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分项总额的10%,即RMB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2.3.第三次付款:当乙方完成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的概念设计、其所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RMB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2.4.第四次付款:当乙方首次提交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深化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即RMB6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2.5.第五次付款:当乙方完成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的深化设计、其所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即RB60,000元(人民币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第六次付款:当乙方首次提交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扩初招标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平面、天花图,基础立面图,墙开线图)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RMB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2.7.第七次付款:当乙方完成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的施工图设计、其所提交的设计成果经甲方确认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即RMB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8.设计尾款:设计费总额的10%,即RB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为施工配合费,在本项目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工程基本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全额支付3.备注说明3.1.以下各部分的阶段性款项的比例和次序为一般项目的标准,其最终请款及费用支付均视乎个别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定。如设计工作分阶段、分类别或反序进行,相关的款项须按乙方已完成各阶段的付款条件及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支付。标准层电梯厅部分的施工配合仅为一层电梯厅的样板工程配合,乙方不负责后期其他楼层电梯厅的大批量施工配合。3.2.上述第2.1.8条的有关工程完成后之设计费支付条件将不受与乙方无关的因素所影响或限制。如属下列情况,甲方亦应向乙方支付该阶段之费用:3.2.1.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无法完成;3.2.2.非乙方原因导致工程于施工期间停工超过6个月;3.2.3.于乙方提交扩初招标图后1年内仍未进行施工;3.2.4.非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人员未有到现场进行施工配合;3.2.5.设计范围已对外开放。3.3.乙方在向甲方申请支付款项时,应一并提交支付申请函及其当期等额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3.4.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后45天,不论甲方有否就有关方案提出书面意见或确认,乙方可安排请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有关阶段的设计费。甲方仍可于30天后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亦会根据甲方的意见修改直至获甲方确认。3.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各个设计阶段,乙方同意主负责设计师不多于2次(每次不超过2日1夜,每日不超过8小时的交通及工作时间)到项目所在地进行设计简报(分别是:概念设计简报不多于1次;深化设计简报不多于1次);施工过程中委派设计人员不多于2次(每次不超过1日,每日不超过8小时的交通及工作时间)到工地现场并提供施工技术设计交底、现场指导及项目验收;如甲方要求乙方额外增加方案设计会议及现场施工配合次数,则按附件五(会议/差旅附件)来执行。3.6.设计费包含效果图共4张。3.7.除以上所述费用外,乙方将就以下支出向甲方按实收费:本合同约定之图纸份数以外另提供额外之图纸制作费、邮费及运输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效果图数量按照人民币15,000元/张取费并在乙方提交成果后支付,且设计时间相应顺延。如甲方需要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方案汇报图册,甲方须按每本人民币1,000元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3.8.本合同内乙方之设计收费并不包括之服务范围如下(但具有配合并依据下述专业工种之留设点进行装饰面之设计):3.8.1.软装设计;3.8.2.其它专业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建筑设计、结构工程、机电工程(智能化系统)、园林设计、特殊灯光效果设计、音响视听设计及标识设计等;3.8.3.工程量清单、工程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的编制;3.8.4.设计文件的送审及报建工作;3.8.5.招标文件编制及标书分析;3.8.6.所有后勤服务区域、员工区域、工业厨房、机房、库房、服务电梯及消防通道等;8.7.配合市场推广及销售使用之售楼书及模型制作;3.8.8.驻工地设计师或工程监督员;3.8.9.随行陪同选购软装及饰品。第七条双方授权代表及职责:1.甲方责任1.1.甲方授权董振华为甲方项目负责人,所有甲方工作任务书、来往传真、函件等的签发或接收以负责人签字确认为有效,负责项目开展期间所有进度、专业问题的对接沟通及费用支付等事宜。1.2.甲方授权伍术兵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负责项目开展期间所有进度及专业问题的对接和沟通。1.3.甲方授权彭川为甲方项目档案专员,负责项目开展期间所有档案收发。1.4.甲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交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有效性负责。甲方提交资料时间延误,乙方有权要求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具体时间安排由双方协商,并经双方授权联系人签字确定。1.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1.6.甲方须于乙方提交各阶段设计成果后向乙方发出书面意见或该阶段的设计成果确认函。甲方不得无理对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拖延确认。若甲方在乙方提交设计成果或调整后,于30天内未有书面回复,双方则按第六条3.4执行。1.7.甲方应确保其施工单位严肃按照由乙方完成并已获甲方确认的设计成果进行项目建设,若甲方或其施工单位在未经乙方的认可下自行修改该设计成果或不按该设计成果进行项目建设,甲方除不得向乙方追究该设计效果外,亦不得在任何宣传媒体上使用乙方的名称、效果图、完工照片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宣传及推广。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声誉损失的索赔。1.8.甲方须于本合同设计范围的工程基本完成后(或设计范围已对外开放后)的15天内,向乙方发出已签署的“项目完工确认函”。2.乙方责任2.1.乙方授权李家为乙方项目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和设计进度负责,并负责项目开展期间所有日常事务、专业问题的对接和沟通工作;所有乙方来往传真、函件等的签发或接收以乙方签字确认方为有效。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本合同附件中的指定人员。甲方如认为乙方项目负责人无法胜任本项目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2.2.严格按国家有关室内设计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尽职进行设计工作;严格按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要求的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设计资料及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2.3.乙方应尽职按本合同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度、质量及数量向甲方交付设计成果。乙方应该以其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根据项目既定计划,按时地提供服务。如因乙方原因需调整工作计划安排表,乙方提前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调整。2.4.若乙方提供的工作成果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则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直至使其质量达到合格。在相关工作成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标准之前,视为乙方未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有权拒绝接受。2.5.在不违反行业通行规范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甲方要求乙方比本合同约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且乙方有能力履行时,乙方应予充分配合支持,及时完成相关设计任务,但乙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拒绝。在不违反行业通行规范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因甲方原因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进行调整,乙方应尽职予以配合。出现此种情况时,则以该项详细的设计任务书明确,相应费用及工作周期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调整内容。2.7.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设计成果)后,应根据甲方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在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的,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支付的设计费用之中,在合同约定的差旅次数内,甲方不再额外支付费用。在一年之后项目开始施工的,乙方仍有义务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甲方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确定。在甲乙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前,乙方可暂缓提供甲方的变更工作,乙方不承担工期延误的任何责任。2.8.乙方应保护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的知识产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除下列各情况外:2.8.1.有关资料在乙方对外披露前已为公开资讯。2.9.乙方配合甲方指定的其他设计单位配合设计。第八条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未及时提供资料之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开展工作,合同约定服务期和乙方提交成果时间相应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设计周期调整,应以事实为根据,并经甲方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2.在乙方按时提交工作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向乙方支付相应设计费。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支付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乙方须暂时搁置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拒绝提交任何设计成果、拒绝出席任何设计汇报/会议、拒绝进行任何答疑、协调或施工配合等工作,直至甲方清付全部欠款为止。与此同时,乙方亦保留单方面终止合同及采取法律途径追讨拖欠费用的权利。如因上述的工作暂缓/搁置或合同终止而致使甲方有任何损失,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3.由于乙方原因,除公认不可抗力(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以及风、雪、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因素外造成设计成果资料未能按期提交甲方,逾期七个日历天以上以及十五个日历天以内时,则每逾期一天,甲方扣除该项相应设计阶段的设计费的万分之二作为乙方的违约金;逾期十五个日历天以上时,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出现此种情况时,乙方应支付总合同额10%的违约金。4.由于乙方的设计错误直接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应尽职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的,乙方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九条双方其它约定1.合同生效后,以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要求、各阶段设计验收标准,以及设计期间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签认的书面文件,作为工作验收及支付设计费的依据。2.若施工现场因乙方设计原因而直接产生之重大问题,乙方应于接获甲方通知后72个工作小时内作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或派员至施工现场配合解决,同时此原因产生的出差将不计算在合同约定的现场服务次数内。…第十三条合同效力及其它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涉及的范围,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新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新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项目执行期间,双方约定甲方所有来往文件(电子文件)和联系人如下:2.1.甲方指定邮箱:*;2.2.甲方项目负责人:伍术兵:电话*;2.3.甲方项目档案办:彭川:电话*;注:乙方发送给甲方的邮件,需发送到甲方指定的邮箱并同时抄送给甲方项目负责人。3.本项目执行期间,双方约定乙方所有来往文件(电子文件)和联系人如下:3.1.乙方指定邮箱:*;3.2.乙方项目负责人李家:电话*;…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019年3月1日,***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向伍术兵(*)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设计项目,现附上请款书扫描版供贵司进行付款流程;原件和相应的发票将于今天安排快递SF:*,请注意查收!希望贵司能尽快处理设计费用的申请流程。同日,***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顺丰速运(运单号:*)向重庆捷程公司彭占东邮寄了请款书和发票,2019年3月4日该邮件由前台代签收。
通过原告举示的***上海分公司设计师胡兵(*)与伍术兵(*)的往来电子邮件显示,原告设计师依约向被告项目负责人伍术兵提交重庆爱普中心住宅项目公共区域概念设计成果后,多次按照被告意见进行调整,后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最终的概念阶段设计成果。
2019年5月9日,***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伍术兵(*)以及爱普研发设计中心(*)邮箱发送催款邮件,催促重庆捷程公司支付12万元设计费。
2019年5月23日,***上海分公司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力律师向重庆捷程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催促其收到函件5日内支付拖欠***上海分公司的设计费人民币120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室内设计合同》、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上海分公司与重庆捷程公司所签订的《重庆中心T2塔楼首层大堂及电梯厅室内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关于***上海分公司要求重庆捷程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20000元的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该请求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根据案涉设计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第一次付款:在本协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分项总额的20%作为预付款,即RMB8O,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在乙方的设计工作开始后,预付款作设计费。第二次付款:当乙方首次提交住宅塔楼T2塔楼幢首层大堂及电梯厅概念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分项总额的10%,即RMB40,000元(人民币肆万元整),作为设计费进度付款。”重庆捷程公司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理由是根据合同9.1条约定,合同生效后根据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设计要求、各阶段设计验收标准以及设计期间甲乙双发授权联系人签认的书面文件作为工作验收及支付设计费的依据。以及合同第6.3.3条约定,不管是原告所述的设计成果、发票、请款单,原告均未发送至合同中指定的邮箱,也没有合同中指定的联系人对原告提交的合同成果、发票、请款单进行签字确认。通过原告举示的***上海分公司设计师胡兵与重庆捷程公司所伍术兵的往来电子邮件显示,原告设计师多次按照被告意见进行调整后于2019年4月10日提交了最终的概念阶段设计成果,后被告未再提出过修改意见。从原告向被告发送支付申请函、发票扫描件的电子邮件内容来看,已明确在邮件中载明邮寄材料的快递单号并附上快递单扫描件,再加上被告在诉讼之前未曾提出过任何异议的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已经收到上述材料的纸质版原件。虽然合同第九条第1款约定“合同生效后,以双方授权联系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服务范围、设计要求、各阶段设计验收标准,以及设计期间甲乙双方授权联系人签认的书面文件,作为工作验收及支付设计费的依据”,但根据双方合同第六条第3.4款“在收到乙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后45天,不论甲方有否就有关方案提出书面意见或确认,乙方可安排请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有关阶段的设计费”的约定,原告的设计成果客观上已经达到了被告处,即使合同指定授权联系人伍术兵未签字,原告请款后被告依约也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因此,本院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120000元。
关于***上海分公司要求重庆捷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案涉合同第八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当期应付金额万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该约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范围,本院不予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20000元;
二、被告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室内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违约金以总金额8000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重庆捷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程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