寰尚空间设计装饰(上海)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寰尚空间设计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22021号
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兴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张连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龙,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寰尚空间设计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崧复路1199号1、2厂房。
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寰尚空间设计装饰(上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汪宇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怀丽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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