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沪0114民初12206号
原告:上海木翔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辽宁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尼法利纳汽车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SilvioPietroAngori。
原告上海木翔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宾尼法利纳汽车设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木翔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2元,减半收取计3,566元,由原告上海木翔汽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卫东
书 记 员
王慧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