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布局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布局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1民终3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中关村智造大街D座3层3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布局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中街6号8层806。 法定代表人:**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橙创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布局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布局未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4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橙创客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以《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为证。**代表布局未来公司以科创东方名义组织青橙创客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多家公司代表,讨论并签订合作纲要《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依据《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实际为民间借贷关系。2.布局未来公司不承担买卖合同中卖方对于交货期限、产品质量等诸多关键责任,通过《指定供应商确认函》逃避卖方责任,难以认定双方之间确实形成买卖合同关系。3.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不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而是符合借款合同的构成要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质量系买卖合同构成要件标的物的核心要素,而布局未来公司不承担质量责任;履行期限系买卖合同构成要件转移标的物的核心要素,而布局未来公司不承担按时交付货物的责任;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系产品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货款,没有预付款、进度款、质保金,不符合大额买卖合同交易习惯;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符合借款合同的构成要件,与《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约定的现金流解决方案一致。综上所述,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布局未来公司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缺乏依据。 布局未来公司辩称,1.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青橙创客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布局未来公司已完成交货,且已验收合格,青橙创客公司也对布局未来公司完成交货的事实认可,故青橙创客公司应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货款。 布局未来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青橙创客公司支付货款10277719元;2.请求判令青橙创客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127771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计算);3.该案诉讼费用由青橙创客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7月12日,布局未来公司(供方,乙方)与青橙创客公司(购方,甲方)签署采购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从乙方采购产品,总金额为11401624.31元,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1:产品清单,以合同附件为准,上述价格为含税、含运费和安装调试等,物流运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此次合作有关的协议、订单、产品信息、计划、图纸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到货日期:甲方通知发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货,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物到甲方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以准备接收货物,乙方负责安排技术人员,前往甲方指定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相关情况及时向甲方客户反馈,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色彩与场地装修环境协调搭配,并保证产品尺寸在符合合同参数要求的基础上,与实际摆放场地协调;收货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南山大道六安一中南校区,收货人:**;付款及开票方式:付款:甲方向乙方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5日前,付款金额为11401624.31元,开票:乙方在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付款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产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以及总价须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重新开具;验收方法: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验货通知后5日内根据合同所购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及备注内容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初验单,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对货物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出具终验单,如甲方未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验收或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初验合格,仅视为甲方对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及外观初步验收合格,若产品经甲方最终客户验收不合格即终验不合格,或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供应商向甲方或者甲方客户承担货物验收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瑕疵相应的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产品......;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约定的,应妥善保管产品,并在5日内向乙方书面异议,书面形式包含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等,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违约责任:如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的0.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1记载了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 上述采购合同签署后,布局未来公司(购方,甲方)分别与青橙创客公司指定的国安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育一城(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檀溪邦华科技有限公司(均系供方,乙方)签署采购合同。 其中,布局未来公司(购方,甲方)与国安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乙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从乙方采购产品,总金额为4316667.5元,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1:产品清单,以合同附件为准,上述价格为含税、含运费和安装调试等,物流运费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此次合作有关的协议、订单、产品信息、计划、图纸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到货日期:甲方通知发货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到货,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物到甲方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以准备接收货物,乙方须提前派出技术人员,前往甲方指定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相关情况及时向甲方客户反馈,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色彩与场地装修环境协调搭配,并保证产品尺寸在符合合同参数要求的基础上,与实际摆放场地协调;收货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南山大道六安一中南校区,收货人:**;付款及开票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3453334元;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并经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863333.5元;开票:乙方在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付款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产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以及总价须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重新开具;验收方法:货物到达需方(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验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所购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及备注内容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初验单,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对货物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出具终验单。甲方初验合格,仅视为甲方对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及外观初步验收合格,若产品经甲方最终用户验收不合格即终验不合格,或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货物验收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瑕疵相应的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产品......;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约定的,应妥善保管产品,并在5日内向乙方书面异议,书面形式包含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等,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1记载了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 其中,布局未来公司(购方,甲方)与京育一城(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供方,乙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从乙方采购产品,总金额为3369753.54元,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1:产品清单,以合同附件为准,上述价格为含税、含运费和安装调试等,物流运费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此次合作有关的协议、订单、产品信息、计划、图纸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到货日期:甲方通知发货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到货,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物到甲方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以准备接收货物,乙方须提前派出技术人员,前往项目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相关情况及时向甲方客户反馈,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色彩与场地装修环境协调搭配,并保证产品尺寸在符合合同参数要求的基础上,与实际摆放场地协调;收货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南山大道六安一中南校区,收货人:**;付款及开票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2695802.83元;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并经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673950.71元;开票:乙方在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付款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产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以及总价须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重新开具;验收方法:货物到达需方(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验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所购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及备注内容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初验单,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对货物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出具终验单。甲方初验合格,仅视为甲方对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及外观初步验收合格,若产品经甲方最终用户验收不合格即终验不合格,或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货物验收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瑕疵相应的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产品......;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约定的,应妥善保管产品,并在5日内向乙方书面异议,书面形式包含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等,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1记载了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 其中,布局未来公司(购方,甲方)与杭州檀溪邦华科技有限公司(供方,乙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甲方从乙方采购产品,总金额为3145122.06元,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价格详见附件1:产品清单,以合同附件为准,上述价格为含税、含运费和安装调试等,物流运费由乙方承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此次合作有关的协议、订单、产品信息、计划、图纸或资料等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到货日期:甲方通知发货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到货,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物到甲方48小时前书面通知甲方,以准备接收货物,乙方须提前派出技术人员,前往项目场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就相关情况及时向甲方客户反馈,乙方必须保证产品色彩与场地装修环境协调搭配,并保证产品尺寸在符合合同参数要求的基础上,与实际摆放场地协调;收货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南山大道六安一中南校区,收货人:**;付款及开票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作为预付款,即2516097.65元;甲方收到全部货物并经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即629024.41元;开票:乙方在发货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对应付款金额13%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产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以及总价须与本合同完全一致,否则甲方有权要求重新开具;验收方法:货物到达需方(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验货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合同所购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及备注内容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初验单,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对货物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出具终验单。甲方初验合格,仅视为甲方对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及外观初步验收合格,若产品经甲方最终用户验收不合格即终验不合格,或者发现货物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货物验收不合格或产品质量瑕疵相应的责任;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验收不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要求更换不合格产品......;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产品的质量、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约定的,应妥善保管产品,并在5日内向乙方书面异议,书面形式包含但不限于邮寄、电子邮件等,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乙方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1记载了货物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总价。 上述采购合签署后,实际供方国安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育一城(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檀溪邦华科技有限公司自2021年8月起陆续发货,最后一批供货日期为2021年12月,履行了供货义务,对此,青橙创客公司予以认可。 2021年8月25日,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签署初验单,对布局未来公司供应的部分货物进行了初验。 2021年底,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建设单位)与北京西普阳光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西普阳光公司)出具六安一中扩建项目实验楼实验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验收报告。报告载明了验收项目:实验楼实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验收意见:验收合格。该报告分别由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西普阳光公司分别加盖公章并有专家组及监理人员签字确认。 一审庭审中,青橙创客公司称:西普阳光公司系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扩建项目的中标方,青橙创客公司系该项目分包方,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方及实施,项目的设备采购分别分包给了国安双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育一城(北京)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檀溪邦华科技有限公司。 2022年1月10日,布局未来公司向青橙创客公司邮寄催款函。催款函的内容:贵我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签署了采购合同,协议约定贵司向我司采购实验室相关器材及物资产品,协议总金额为11401624.31元,按照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贵司应于2021年12月25日前向我司支付协议总金额,但截止至今日(2021年12月29日),我司仍未收到贵司支付的该笔款项。按照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约定,如贵司逾期付款的,贵司应按照协议总金额0.01%/日(即1140.16元/日)向我司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的,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贵司支付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即1140162.43元)。综上,请贵司在收到本函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总金额支付我司如下银行账户,如到期仍未支付的,我司保留追究贵司违约责任及采取其他法律措施的权利。我司收款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布局未来公司,账号:755XXX,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青橙创客公司于同月11日签收该催款函。 青橙创客公司收到上述催款函后,于2022年2月16日,向布局未来公司转款100万元,备注“货款”。 2022年3月11日,布局未来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青橙创客公司发送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2021年贵公司与布局未来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贵公司从布局未来公司采购产品,总金额为11401624.31元,贵公司应在2021年12月25日前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如贵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采购合同总金额0.0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5日,布局未来公司有权单方解除采购合同,并要求贵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给布局未来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贵公司还应赔偿布局未来公司其他损失。采购合同签订后,布局未来公司已经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贵公司交付了采购合同项下全部产品,并按贵公司要求完成了相关产品的安装调试,据此,布局未来公司已充分、适当地履行了采购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截止2022年3月3日,贵公司仅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了100万元货款,剩余10401624.31元仍未支付。贵公司逾期支付货款行为,已经违反了采购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有鉴于此,布局未来公司特委托本所向贵公司正式函告如下:贵公司须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采购合同项下剩余合同价款10401624.31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1140.16元/日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贵公司实际付清合同价款之日止)。以上律师函,请贵公司认真对待,如贵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前述函告事项,布局未来公司将依法采取一切必要之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身合同权益,相关事宜,贵公司可与布局未来公司联系(联系人**,联系电话:139XX****XX)。青橙创客公司于同月14日签收该律师函。 一审庭审中,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经核实,均认可双方签署采购合同后,布局未来公司实际供货过程中,扣减44项货物,扣减货物价值123905.31元。 一审法院认为,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采购合同签订后,布局未来公司分别与青橙创客公司指定的三家供应商签署了采购合同,且供应商已依据其与布局未来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并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供应商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青橙创客公司已与布局未来公司就供应商所供部分货物进行了初验,并签署了初验单。根据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方法,即“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后,甲方需在收到乙方验货通知后5日内根据合同所购产品品牌、型号、数量及备注内容进行初次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初验单,初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对货物进行终验,终验合格后,由甲方及甲方客户出具终验单,如甲方未在前述时间内完成验收或提出任何异议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虽青橙创客公司及其客户最终未出具终验单,但一审庭审中,布局未来公司出具了由建设单位安徽省六安第一中学与施工单位西普阳光公司、专家组及监理人员共同签署的六安一中扩建项目实验楼实验设备采购安装项目验收报告,验收报告载明了验收项目:实验楼实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由此证明,布局未来公司依据与青橙创客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所供应的设备,已经由最终用户验收合格,故该院依法确认布局未来公司已完全履行了与青橙创客公司签署的采购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但青橙创客公司未能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采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一审庭审中,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核对,双方均确认布局未来公司在购货过程中,用户实际扣减44项货物,扣减项价值123905.31元,对此该院不持异议。故布局未来公司要求青橙创客公司给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青橙创客公司抗辩的双方签署的采购合同,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该院认为,通过布局未来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其内容完全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且布局未来公司的供货义务,也是依据青橙创客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履行供货义务,供应商并已履行供货义务,且所供货物亦符合合同约定,且青橙创客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双方间系借款合同关系。故青橙创客公司主张本案合同关系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另青橙创客公司抗辩称的布局未来公司用于采购产品的款项为8665234.48元。该院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布局未来公司已就其主张提供了部分供货证据,且实际所供货物的最终用户已就货物所在项目进行了验收,并经验收合格,但青橙创客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布局未来供货价值为8665234.48元,故青橙创客公司的该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青橙创客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货款10277719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货款1127771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01%的标准计算)。 本院二审期间,青橙创客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新闻网页,证明**是布局未来公司的助理总裁,可以代表布局未来公司。布局未来公司不认可青橙创客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布局未来公司向本院提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2834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在该案诉讼中,人民法院认定青橙创客公司与西普阳光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青橙创客公司认可布局未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科创东方为现金流的解决方案参与者,而非布局未来公司,布局未来公司亦非《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约定的一方主体,无论**是否为布局未来公司助理总裁,均不足以证明布局未来公司参与了《科创东方520讨论纲要》,故青橙创客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事项,本院不予采信。布局未来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在本院审理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一、二审诉辩主张,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借款合同关系。 青橙创客公司称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但布局未来公司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署采购合同后,布局未来公司与青橙创客公司指定的三家供应商分别签署了采购合同,后三家供应商依据与布局未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向青橙创客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青橙创客公司向布局未来公司支付的1000000***注为货款,在青橙创客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系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符合买卖合同关系的构成要件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青橙创客公司发表的其他意见不影响本案依据已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本院不再一一赘述。 综上所述,青橙创客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3466元,由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 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