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383号
申请人:太仓卓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32498457B。
法定代表人:俞秀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颖,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弘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五厍经济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030365447。
法定代表人:石英,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仓卓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仓卓高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弘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27536.4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弘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927536.4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牧男
书记员顾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