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皋民初字第076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 被告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郭里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告与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