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锐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82民初1674号 原告南通锐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开发区新开苑社区7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郭里园20幢二层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锐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利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南通锐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锐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锐丽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