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68号
原告:**,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洪川镇临江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3756639218G。
法定代表人:何华。
被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7566H。
法定代表人:岳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奎,云南华恒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五华区茂华副食店,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华山南路新建16幢7、8、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02MA6KUHHQ7L。
法定代表人:詹美兰。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五华区茂华副食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之中,宣判以前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的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市五华区茂华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振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海彤
书 记 员 许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