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12执806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27566H。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岳春生。
委托代理人:王燕、沈明,云南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7UCG3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静海园小区52幢。
法定代表人:喻金鑫。
委托代理人:段婷,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2018〕2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08777.4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云南东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云南省国有资本运营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为云A×××××别克牌汽车、云A×××××别克牌汽车,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丽玲
人民陪审员 王 苹
人民陪审员 尹 宏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