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621民初2176号
原告:***,男,回族,1981年10月18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会,女,回族,1981年8月12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址同上(系***之妻,特别授权)。
被告:***,女,回族,1986年1月14日生,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
被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530100719427566H。
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岳春生,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昆明雪兰牛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 高永军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亚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