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1282民初3566号
原告:江苏昊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8858100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慧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文,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剑东,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569247833T,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北路(都溪馨园物业用房)。
法定代表人:胡靖,总经理。
原告江苏昊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文、杨剑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92000元的托臂,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预付50%货款,货到现场安装经验收无误付清所有余款。还约定如货物不符合约定,被告需在收到产品三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产品符合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货款46000元,因原告已将全部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至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付款条件已满足。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剩余货款4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本金46000元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价值92000元的托臂,双方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为:预付50%货款,货到现场安装经验收无误付清所有余款。还约定如货物不符合约定,被告需在收到产品三日内向原告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产品符合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给付货款46000元。2016年10月26日原告已将全部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至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余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送货单、转账凭证及原告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了抗辩原告主张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后,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理应给付货款。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被告未按约付款,故原告主张自2016年10月2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本金46000元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的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贵州宏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昊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6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6年10月26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5倍、本金46000元计算至2018年8月26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严 欢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江昆
书 记 员 叶银霞
本案援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