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282民初2351号之二
原告:江苏昊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3388581004,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城北园区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沈慧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文,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1861292XM,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星光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顾建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昊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星光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昊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保全费1900元,合计4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佳伟
书记员范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