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正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5民初2485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正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东环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后张**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被申请人:***,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