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东营大运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44号 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后张**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营大运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南、港西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申请人:山东金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金融大厦1幢21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孤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协作东路1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