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44号
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后张**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东营大运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海港路南、港西三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
被申请人:山东金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府前大街52号金融大厦1幢210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大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孤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协作东路18-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