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406执保20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9)湘0406民初1622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110522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于2019年7月26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