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与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06民初162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2月13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新北环路后XX村。
法定代表人:赵海振,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3年7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冠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的银行存款11052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冠县天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52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查封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坐落于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号*室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艾可莉;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小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张存金
代理书记员  李 晨
校对人:张 存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