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191民初5194号
原告:***,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1166号3号楼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61508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转移人事档案手续;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社保损失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共54011.9元;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工资损失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共142500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社保损失、工资损失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上述社保损失、工资损失的利息(以19651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于2010年通过应聘与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经济南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离职以后、被告一直拒绝为***出具离职证明、协助转移人事档案、也未办理社保员手续,导致***在此期间无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予以判决。
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及第三人济南幻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处罚并请求驳回***的诉讼请求。***的诉讼请求已超出诉讼时效,也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当事人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仲裁裁决书、(2022)鲁019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银行流水、不予录用通知书、济南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网页截图打印件、通话录音社保个人参保证明等证据,本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于2010年3月29日入职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离职。2016年12月1日,***再次入职舜德公司,2021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21)鲁0191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与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保,济南环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缴纳了2021年12月至2022年8月社保。
再查,***于2022年6月14日向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1、依法裁决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转移人事档案手续;2、依法裁决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社保损失、工资损失暂计至2022年3月31日共计158931.8元;3、依法裁决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社保损失、工资损失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高新劳动案字【2022】第1691号决定书,决定:对***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关于***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依法判令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为***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转移人事档案手续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已超出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向***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转移人事档案手续,***的主张未超出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与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被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解除,所以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协助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所以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主张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社保损失的诉讼请求,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在***离职后仍为***缴纳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1月的社保,但***未举证该行为对其产生的实际损失及损失数额,应当承担举证的不利后果。所以对于***主张判决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社保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主张依法判决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工资及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产生的实际损失及损失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主张判决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工资损失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出具离职证明,并协助办理转移人事档案手续;
二、驳回原告***主张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社保损失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共54011.9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主张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工资损失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共142500元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主张被告山东舜德数据管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的社保损失、工资损失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主张山东舜德数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及办理社保减员的社保损失、工资损失的利息(以196511.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