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智慧(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上将科技有限公司与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8417号
原告:杭州上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迎春南路28号迎春智谷一区423-55。
法定代表人:刘x慧。
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凯。
原告杭州上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易智软(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杭州上将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杭州上将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上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京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