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山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911清申1号 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根据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机关为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公司住所地为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为***,经营范围为智能空调制造、销售、维修、技术服务。股东分别为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6%)、济南某某空调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持股比例59%)。 2024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3)鲁0911民初8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散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该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被判决解散后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强制清算案件,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安市岱岳区,登记机关为泰安市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案中,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已被判决解散,该公司未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的股东,其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山东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泰安某某空调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