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

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与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08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湘10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耐普电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3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3年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3年3月1日向资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于2023年3月1日向中国银行资兴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公司、**证券资兴营业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兴市管理部提起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对被执行人登记所在地基层组织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在户籍所在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将被执行人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纳入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止2023年4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650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6504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成都汕特电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108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鸧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