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52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西晋城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沁水县胡底乡。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晋城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晋市法民终字第22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晋0521执88号,申请执行标的为5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执行标的150000元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16年6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敦促,被执行人沁水县胡底乡李庄村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