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02民初687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川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丰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村西12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Q1TC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丰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