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特2801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申请人: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道***村西12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于2021年7月14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前支付***工资5000元;
二、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和申请人金华市丰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