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卫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728号 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卫达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体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1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四分之一收取479.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