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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与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辽1322民初2180号 原告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益安小区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平县烧锅营子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乡财政所长。 原告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欠原告建筑工程款1698423.79元,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欠建筑工程款1698423.79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所诉欠款属实,与我方在财政的账目一致,我方已偿还了一部分,这是实际最后的尾欠数。2、我乡经济状况不足,财政资金吃紧,一次性给付有困难。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承建被告政府办公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工程款金额195000元;2012年原告承建被告黑四线及大三线道路两侧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工程款金额1376859.82元、敬老院装修改造工程,工程款金额69000元、便民服务中心钢构库房及附属设施工程,工程款金额967644元;2013年原告承建被告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楼工程,工程款金额1366389.19元、被告政府所在地街道居民胡同改造工程,工程款金额1685654元。上述工程款被告已经给付一部分,尚欠1698423.79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明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将工程全部施工完毕,被告应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1,698,423.7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43元由被告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