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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13执监155号 申请执行人: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叶柏寿街道益安小区45-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建平县烧锅营子乡。 法定代表人:***,乡长。 建平正大装饰有限公司诉建平县烧锅营子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以(2019)辽1322执1945号案件立案执行。现因该执行案件未能执结等具体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案有必要交由其它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建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322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由喀左县人民法院执行。 建平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喀左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