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2021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北路20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东城国际11号楼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牡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菏泽鸿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